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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成功维权

2011-01-23
来源:国晖小编
913人已看过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男,1963年1月19日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深圳市xx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多次向原告借款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拖欠员工工资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时间和日期详细如下:2016 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 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 2016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37848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47848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以上借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4784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收据》、转账凭证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借款?借款数额多少?

足以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78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收据》,足以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47848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90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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